实物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实物捐赠资产的管理,确保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慈善法》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接受捐赠
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基金会捐赠的实物资产,必须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2.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需请捐赠人填写《捐赠物资情况说明》,列明实物捐赠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用途等事项。如品种、数量特别多或金额特别大的实物捐赠,将与捐赠人签订《实物捐赠协议》。
3.本基金会在接收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物资数量须经二人以上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
4.如捐赠人已将实物以本基金会名义定向捐赠给实际使用人,须提供接收方签字盖章的签收单,并附上相关照片。
5.实物捐赠物资的价值,由捐赠人提供给本基金会,如能提供采购发票的,按发票金额作为入帐价值;如捐赠人没有提供能证明其价值的有关凭据,捐赠物资价值取其公允价值。
6.捐赠物资的所有权因捐赠交付而转移至本基金会,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由捐赠人和本基金会共同办理有关手续。
7.本基金会收到实物捐赠物资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务捐赠收据。
二、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1.对捐赠人有指定用途的物资,本基金会应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处置。
2.实物捐赠的物资无法马上赠送,需要入库管理的,应有专人保管,并开具《捐赠物资入库单》。出库时须开具《捐赠物资出库单》,物资出库严格依据《捐赠协议》遵照捐赠人意愿向受助人提出物资使用要求,并将捐赠物资按出库单内容交付受助人。受助人清点物资无误后,应向基金会开具接收物资签收单或收据。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经洛阳市扶贫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执行。
洛阳市扶贫基金会
201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