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扶贫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有序地动员各界人士参与扶贫行动,合理利用志愿者的服务资源,加强对扶贫志愿者的管理,规范并促进扶贫志愿者服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志愿者基本条件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志愿者是指在本会进行义务服务登记,为本会实施的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义务服务,是指自然人根据个人意愿,志愿贡献本人的知识、时间和精力等,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扶贫活动服务。
第四条 到本会工作的志愿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16周岁以上,具有相应行为能力;
2.热心扶贫济困事业,有爱心,自愿提供服务;
3.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
4.服从本基金会的工作安排。
5.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服务技能。
6.品行端正,无品行不良或犯罪记录。
7.身体健康,无精神病或传染病。
8.有洛阳市常驻户口或有效身份证明。
三、志愿者的管理
第五条 志愿者的管理机构为本基金会办公室(或秘书处)。
第六条 办公室(或秘书处)负责有关志愿者招募计划的制定,招募活动的组织实施,主持对志愿者的培训,协调对志愿者的管理和使用,发放有关报酬等。
第七条 办公室(或秘书处)负责建立志愿者资源库,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和临时登记制。将所有有志于参加志愿服务的人员资料登记入库;同时,调查和了解志愿者资源状况,将未来可能使用的志愿者统计入库。
第八条 建立志愿者档案,对招募使用的志愿者的人事资料进行管理。
第九条 制定志愿者资源开发长期规划。
1.随着本基金会事业的发展,为解决人力资源的不断需求,需要动员一大批德、才、能兼备的各界人士贡献时间和精力,参与本基金会的扶贫工作和活动。
2.根据工作、项目发展需要,由办公室(或秘书处)提出需要长期志愿者的计划报告,报秘书长。
3.秘书长根据本会的工作需要,确定所需长期志愿人员的种类、数量,制定长期使用规划和年度计划。
4.建立志愿者资源库。
第十条 制定志愿者利用短期计划
1.基金会各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临时招募志愿者的,须提前两周向秘书长提交需求计划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所需志愿者的素质、数量、使用期限、使用方向等,报告由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报理事长审批。
2.办公室(或秘书处)根据工作计划需求,组织完成对短期使用的志愿者的遴选招聘等工作。
四、志愿者的招募
第十一条 发布招募信息:
1.招募信息应包括:年龄要求、知识背景、工作岗位要求等内容;
2.招募途径:
(1)通过媒体广告、互联网向社会公开招募;
(2)由内部员工引荐;
(3)从资源库中挑选;
(4)与机关、学校、共青团、街道、部队等机构建立联系,动员上述机构帮助组织短期志愿人员;
3.由办公室(或秘书处)根据招募要求编写招募信息,做出费用预算,报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报请理事长审批。
4.稳步形成本基金会自己的志愿者队伍。
第十二条 招募的组织
1.初选。由办公室(或秘书处)负责。根据志愿者使用情况,办公室(或秘书处)从应聘者中进行初步选择。
2.确定。由办公室(或秘书处)和需要使用志愿者的部门从初选合格者中确定合适的人选。
3.批准。报秘书长批准。
第十三条 志愿者注册
1.签署志愿者聘用合同(为一次性活动提供服务的志愿者免签);
2.填写志愿者登记表;
3.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等;
4.对为一次性活动提供服务的志愿者采取临时登记制,免聘用合同。临时志愿者在活动结束后可申请转为注册制志愿者。
五、志愿者的培训
第十四条 注册制志愿者,由办公室(或秘书处)负责上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宗旨、使命、项目介绍、工作方式、仪容仪表等。
第十五条 临时志愿者,由使用部门负责培训,由办公室(或秘书处)指导并组织落实。培训内容:基金会的性质、项目介绍、具体工作方式方法等。
六、志愿者的使用
第十六条 用人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使用志愿者的人数和时间。
第十七条 用人部门据实纪录志愿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绩效。
第十八条 用人部门负责定期向办公室(或秘书处)书面通报志愿者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志愿者使用结束时,由办公室(或秘书处)负责颁发志愿者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志愿者按约定时限工作期满,如因工作尚未完成,必须继续使用时,由办公室(或秘书处)叙明理由,报秘书长核准后方得留用。
第二十一条 合理并节约使用志愿者资源。
七、志愿者的报酬
第二十二条 长期或经常使用的志愿人员,基金会应适当给予服务津贴,其数额双方共同协商,以不得高于正常员工工资的三分之一为准。
第二十三条 短期或临时使用的志愿者,基金会提供交通费和午餐费,每人每天人民币30元,按实际工作日结算并给付。
第二十四条 对于自愿不领取津贴费用的志愿者,本会可将其实际应该领取的费用数额,视作其个人对扶贫的捐赠,由基金会颁发捐赠荣誉证书。
八、志愿者表彰
第二十五条 志愿者服务时间以小时计算:服务满100小时为一星级志愿者;服务满200小时为二星级志愿者;依此类推,服务满500小时为五星级志愿者。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扶贫基金会向服务满10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颁发“洛阳市扶贫基金会志愿者证书”。证书内容包括:志愿者姓名、身份证号、从事志愿工作的时间、工作内容、星级等。证书由理事长签名,盖基金会印章。
第二十七条 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和工作业绩,对优秀志愿者予以表彰。
第二十八条 志愿者连续服务二年以上,或一年内提供服务500小时以上,可认定为优秀志愿者。
九、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