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扶贫基金会薪酬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基金会员工队伍,吸引行业内优秀人才,培养员工忠诚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及基金会发展目标和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薪酬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公平、合理和有效激励的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条 基金会薪酬管理的原则是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第四条 基金会员工的薪酬水平应当始终保持在同行业、同规模基金会的中上水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的正式签约员工。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薪酬是指,基金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等直接货币报酬和以各种间接货币形式支付的补贴。
第七条 基金会实行以行业市场水平为基准,以职位评价与适度浮动为辅的薪酬体制。
第八条 一般情况下,基金会每年4月份根据所在地区的物价上涨指数等因素调整薪酬总水平;也可以根据基金会总体运行状况和经济效益,适时适度地调整薪酬总水平。
基金会每年进行员工工龄薪金调整。正式员工工作满一年后(含试用期),基金会给员工工龄薪金100元。员工每在基金会服务一年增加工龄薪金100元。
二、薪酬体系
第九条 基金会薪酬体系为行政管理体系。
第十条 行政管理体系分为三级、六职、十六档。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高级、中级和初级;高级岗位分为二职、三档,依次为:秘书长、副秘书长(总监、总师);中级岗位分为二职、六档,依次为:经理(主任),副经理(副主任);初级岗位分为二职、七档,依次为:主管、专员。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体系的基准职位分别是总师(高级)、部门经理(中级)、专员(初级)。
第十二条 基准职位的薪酬标准依据行业市场薪酬水平确定,非基准职位的薪酬标准采用与基准职位相比较、以职位评价的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职位评价主要比较不同职位所要求的努力程度、技术复杂程度和担负的责任等因素。
管理职位的主要比较因素是责任大小、职责范围、决策能力、沟通协调水平和专长。
第十四条 基金会员工的薪酬标准应当结合基金会的外部公平、基金会的内部公平、团队公平以及员工公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五条 基金会员工在本基金会兼任多个职务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领取一份工资。
三、薪酬结构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薪酬分为直接经济报酬和间接经济报酬两部分。
第十七条 直接经济报酬是指,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直接以货币形式支付的经济报酬。
第十八条 基金会实行薪酬结构透明、薪资数额保密的制度,员工不得交流薪资数额信息,基金会在工资发放时将薪资明细以“一对一”的方式通知员工本人。
第十九条 员工的薪酬由薪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福利(补贴、社会保险、带薪休假等)两部分组成。
(一)岗位工资
1、岗位工资是指,员工经聘任上岗并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后所获得的工资。
2、基金会实行“易岗易薪”的岗位工资制度。
3、基金会正式签约员工的岗位工资按照岗位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
4、试用人员试用期最短为三个月,如工作不适应岗位要求,可延长半年,最长延长至一年,如一年仍不能适应岗位要求,予以辞退。
试用人员试用期以基本工资为1500.00元,岗位工资300.00元计发工资;试用期满、履行转正手续后,按照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
试用期当月工作天数未满整月的,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聘用的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可以无试用期,报到上班当月(上半月到岗人员按整月计,下半月到岗人员按半月计)按照岗位工资标准全额计发。
5、实习人员的岗位工资,按照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的60%计发;有试用期的实习人员,试用期间按实习人员岗位工资的50%计发。
实习人员是指,在大中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以锻炼工作能力为目的,经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基金会相关岗位见习的人员。
6、员工聘任上岗后,基金会秘书长可以视情况对应聘人员的薪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为额定岗位工资标准±10%。
7、离岗学习人员在学习期间的岗位工资,按照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的50%计发,秘书长特批的情况除外。
8、岗位工资可以作为绩效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福利的核算基数。
9、日岗位工资的核算标准为:日工资=岗位工资标准/22.5。
10、岗位工资按月计发,由基金会财务管理部门在每月10日前发放,遇有法定假日可以顺延。
(二)绩效工资
1、绩效工资是指,按照工作绩效考核结果评定、发放的工资,其标准为岗位工资的5%。
2、试用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进行绩效考核,不发放绩效工资。
3、兼职人员进行绩效考核,不发放绩效工资。
4、未制定绩效考核制度的项目运行部、专项基金以及未制定绩效考核标准的职务,不发放绩效工资。
5、未参加绩效考核的工作人员,不发放绩效工资。
6、工作人员辞职、擅自离职或与本基金会解除劳动合同的,当季度不发放绩效工资。
7、绩效工资按季度发放。由财务部管理部门核准基金会绩效工资总额,综合部组织季度考核,基金会秘书长结合季度考核结果核定员工绩效工资发放数额,并报综合部门备案。
(三)补贴
1、补贴分为综合补贴、个性补贴二类。
2、综合补贴已含在工资中。
3、基金会可以向兼职人员发放补贴,补贴起薪基数为1000元/月,每100元为一档,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兼职人员的补贴标准,由秘书长根据其兼任岗位的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
三、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的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险统筹。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足额、及时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
第二十四条 试用期员工基金会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试用期结束后与本基金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本基金会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自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生效当月,基金会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并为员工代扣代交个人应该支付的社会保险。自员工调出或离职当月(15日前)止,基金会停止交费和代交。
四、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项目运行部、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逐步完善劳动合同签约程序、工作试用程序以及岗位聘任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其配套实施细则(或规定)由综合部、财务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