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扶贫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各类捐赠资金,防范投资业务运作的风险,确保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依据《洛阳市扶贫基金会章程》和《洛阳市扶贫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基金会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二条 50万元(含)以上重大投资活动的计划,须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 投资资金来源于基金会的留本资金和收入。基金会收入是指《洛阳市扶贫基金会章程》第三十九条所述的收入。
第四条 投资资金不超过基金会账面总资产的40%。(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五条 所有投资活动均由理事会秘书长及项目人员进行事先评估和事后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的投资必须以基金会法人身份独立进行,必须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七条 基金会的投资方式:可以委托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具备资格的金融管理机构进行资产管理,也可以选择可流通的国债、基金或证券等进行直接投资,实现基金增值并保持流动性。基金会可以投资不动产或从事股权投资,但必须确定该不动产或股权投资有良好的收益和可变现性。基金会原则上不选择需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活动。
第八条 在投资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洛阳市扶贫基金会章程》第二十五和二十六条 关于“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的规定。
第九条 投资风险防范:
1、实施资金组合投资策略,分散投资债券、股票、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各类资产,严格控制高风险投资比例,降低投资风险。
2、建立投资止损机制。为控制市场风险,单笔投资止损预警线为单笔投资止损限额的50%(含)。当单笔投资的损失达到止损预警点时,必须按止损预案操作。
第十条 附则。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本制度如需修订,应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基金会若选择投资管理机构进行资产投资,则其投资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国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银行或其它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2)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人员。
第十二条 基金会若选择投资管理机构进行资产投资,基金会必须与投资管理机构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投资管理规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决定。基金会应当定期对投资管理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十三条 基金会仅以出资额对所投资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行使股东或出资人权利。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禁止以下行为:
(1)提供担保;
(2)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
(3)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违背本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5)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五条 秘书处应定期与投资委员会沟通,了解投资方案及其执行情况,了解回收到期的本金、利息和分红等应得收益,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每个投资方案必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十七条 投资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表决票设赞成票和反对票,不设弃权票。会议决议须经出席委员过三分之二数通过方为有效。所有投资方案经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再报送至理事会审议,并由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对手续不完备的投资方案批准放款或实施,由最终审批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并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2)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3)玩忽职守;
(4)泄露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5)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本规定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洛阳市扶贫基金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