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扶贫基金会基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市扶贫基金会接收捐赠资金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洛阳市扶贫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是对货币形式的捐赠进行管理。其他形式的捐赠,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由捐收双方协商处理。
第三条 捐赠人捐赠款必须是其合法拥有的,应当是自愿、无偿的捐赠。捐赠方式分别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两种,捐赠人应当向基金会提出书面或口头捐赠意向。
第四条 基金会确保捐赠款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或挪用。严禁基金会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从资金运作中获取私利。
第五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标准为不超过基金会当年公益事业总支出的10%。
第六条 基金使用的原则
1.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和用途使用,严禁挪作他用,做到专款专用。
2.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基金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救助,并将基金使用情况,救助效果及时反馈给捐赠人和在网站公示。
3.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扶贫基金救助必须注重实效,帮助确实贫困需要帮助的人,使受助人实实在在地得到实效。
第七条 基金会实施的项目是指基金会用于帮助洛阳市贫困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扶持贫困人口改善生产条件、生活条件、健康条件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的项目。
第八条 项目的开展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的目标,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我会财务制度。
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基金会项目运行部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二、基金的来源
第十条 定向捐赠资金的来源。
1.本基金会理事单位、全省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个人捐赠。
2.政府及各部门组织的全市性募捐活动募集的款。
3.非营利组织和各界人士的捐赠。
第十一条 非定向款的来源。
1.由本会自己组织企业、个人和各界人士的捐赠款;
2.未指定用途的捐赠款;
3.基金会开发性项目收益;
4.政府政策性收入;
5.银行利息收入;
6.捐赠物变卖收入;
7.其他合法收入。
三、捐赠款的接收
第十二条 基金会要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并与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捐赠款的币种与金额。
2.捐赠款的用途与管理要求。
3.协议履行期限、地址、方式。
4.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5.捐赠额度较少的,可以在汇款附言栏中注明资金的具体用途,由基金会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基金会接收捐赠款,要履行以下义务:
1.向捐赠人开具捐赠收据。
2.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捐赠手续,严格执行捐赠款的交接、登记等手续,遵守相关财务制度。
3.按捐赠人意愿使用资金。
4.向个人捐赠1000元以上(含1000元),单位捐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捐赠人颁发荣誉证书。捐赠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个人,捐赠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社团,可以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举行捐赠仪式、进行媒体宣传或报道。
5.在本基金会网站上公示捐赠人、捐赠金额及资金流向。
四、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定向捐赠款的使用范围。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按捐赠人确定的使用范围,确定资金用途。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用途。如果受赠人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 非定向款的使用范围。未指定捐赠用途的捐赠款,计入基金会的非限定性资产,由基金会统筹使用。其使用范围重点面向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捐赠资金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支出。
五、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及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定向捐赠款项管理。
1.对捐赠人所选择的扶贫项目,按协议、按进度拨付,不滞拨,不少拨。
2.定向项目由捐赠人或捐赠人委托他人负责实施。
3.捐赠人向帮扶对象以现金方式扶持救助时,原则上通过银行打入个人账户,确需支付现金时,需按受助人、受助人所在地、受助金额、受助原因等提出现金支取申请书,经基金会领导审批后方可提取现金,原则上一次支取现金不得超过3万元。现金发放要有签收证明,交基金会存档。
4.项目完成后,由捐赠人或项目实施方提交项目完工总结报告。基金会视情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非定向捐赠统筹款项管理。
基金会非定向款由基金会统筹安排。主要工作及程序:
1.计划实施项目评估。对各类扶持的项目需由受助人或团体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较大的项目编制可行性(扶持建议)报告,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扶持建议)评估。
2.项目资金安排审批。根据年度资金的数额、需要扶持的对象进行统筹安排。项目安排经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
3.项目资金拨付。根据合同的规定和项目实施进度拨款。对扶持到人的资金,直接拨付到受助群众个人账户。
4.基金会要对项目在实施的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5.项目验收,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基金会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绩效评价。
六、捐赠款使用公开
第十九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捐赠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本会监事会监督。
第二十条 基金会对捐赠款的管理遵循公开的原则。基金会设立网站,每一笔捐款收入和使用等信息在我会网站上公开,实行末梢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完善捐赠款公示制度,实施捐赠款使用的事前、事后公示制度。项目实施前,要在项目实施地公示使用捐赠款具体数额、项目内容、受益人等情况。项目完成后,要求将有关完成情况、效果等进行公示。使用人或受益人要将捐赠款使用项目完成情况送市扶贫基金会。
第二十二条 对大宗物资采购和投资额度达到公开招投标标准的建设项目,应当按政府对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管理的规定公开招投标后方可实施,并将招投标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捐赠人对捐赠款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查询,基金会应如实答复。同时接受捐赠人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捐赠款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将定期、不定期聘请有关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单位的捐赠款使用进行审计。如有违背捐赠人意愿或不符合国家财政、基金会有关规定的,基金会有权停止资助;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