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扶贫基金会会议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会议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保证基金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建立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会议制度。
二、理事会会议制度
第三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本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理事会组成
(一)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二)理事的资格: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承认本会章程,热心扶贫开发事业,在扶贫慈善事业上具有一定影响力;
3.一次性向洛阳市扶贫基金会注入原始基金壹佰万元人民币以上;
4.能够廉洁奉公,办事公道,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5.本基金会主要捐赠人和募捐人,公益扶贫领域的专家学者。
(三)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1.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2.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3.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4.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
5.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四)理事会可设名誉理事和名誉理事长。
1.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对本基金会事业给予长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贡献的海内外人士为名誉理事。理事会支持名誉理事参与本基金会活动,鼓励其对本基金会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提倡其为本基金会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资源支持。名誉理事由当届理事会聘请,聘期与当届理事会相同。
2.理事会可以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长由理事会聘请本基金会的主要捐赠人或知名人士担任,为永久性名誉职务。
(五)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六)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1.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未经组织部门批准的;
2.因犯罪被判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3.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4.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八)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九)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 理事会职权、职责
(一)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5.制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9.审议理事长会议的决议;
10.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1.保证本基金会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章程和道德规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与本基金会发生利益冲突;
2.发展良好的公共关系,建立持续稳定的资源网络,保证本基金会有足够的资源实现战略目标和财务目标。
第六条 理事及理事长职权、职责
(一)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1.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为一票权重;
2.查阅理事会记录和本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提出质询并要求说明;
3.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4.建议理事长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
(二)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1.遵守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2.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3.积极参加理事会会议并参与理事会的各项活动;每年至少参与两次本基金会组织的资助项目考察、监督和检查验收活动,增进对基金会工作的了解;每年至少成功推荐一名专项基金捐赠人加入本基金会。
4.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积极为基金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5.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6.支持秘书处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正常情况下不干预秘书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7.推荐理事、监事和名誉理事;
8.承担力所能及的理事会下属各专业小组的工作。
(三)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3.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审批一般性的内部管理制度;
5.审批一般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6.提议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7.根据秘书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各内设机构负责人;
8.理事会授予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在紧急情况下,对本基金会事务行使临时处置权,但临时处置须符合本基金会利益,并在事后向理事会报告。
理事长可以根据需要,授予副理事长、理事或秘书长行使有关职权。
(四)理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1.严格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2.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3.组织研究本基金会的发展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4.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5.自觉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6.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十)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
(一)基金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应当及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理事长履行职务;副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在理事中推选召集人,并由召集人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二)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章程的修改;
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4.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5.基金会的终止。
(三)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本基金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四)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八条 理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一)理事会成员、秘书长、投资管理委员会和各专业小组可以向理事会提出议案,由理事会会议议定。
(二)向理事会递交议案时,应一并提交该议案的说明文件、可行性分析报告、论证依据等材料。
(三)理事会议案一般应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十日或临时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五天,以书面方式递交秘书长。
(四)秘书长对理事会议案收集整理后,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理事会议程。
(五)理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应形成理事会决议,并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六)理事会决议由理事长或秘书长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二、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九条 监事会是本基金会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确保基金会的依法运行。
第十条 监事会组成
(一)监事会由2人组成,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长、监事。
(二)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1.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2.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3.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监事的任期每届五年,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 监事会职权、职责
(一)监事会成员列席基金会理事会会议。
(二)监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洛阳市扶贫基金会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对基金会和基金会领导成员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基金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本基金会财务,查阅会计资料及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检查本基金会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协助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
3.对本基金会成员违反基金会纪律、损害基金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长会议,并监督执行;
4.向理事会报告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5.选举或调整监事长。
(四)监事会定期检查一般每半年一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五)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1.听取本基金会执行机构负责人有关财务状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会资料以及审计报告等其他有关资料;
3.核查本基金会的财务、资金状况,向有关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六)监事会每次检查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每年度要作出监事会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对本基金会财务、资金分析以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评价;对基金会和基金会领导成员遵纪守法、执行《章程》、制度情况的评价以及对本基金会存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本基金会理事会要求报告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长审签,报本基金会理事长。监事会成员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长职责
(一)监事长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2.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
3.审定、签署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4.应当由监事长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的条件
(一)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具有法律、财会、金融、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本基金会的业务工作;
3.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二)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本基金会的资金运营等有关秘密。
三、秘书长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会和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本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3.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拟订本基金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5.拟订本基金会一般性的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长审批;
6.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7.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8.提议聘任或解聘各内设机构负责人,报理事长决定;
9.决定各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10.负责与理事沟通,配合理事长工作,为理事会决策提供支持;
11.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业务活动计划进展情况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12.本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主持召开,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成员由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会议的主要任务:
1、组织落实理事会决议;
2、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3、研究实施公益活动计划;
4、研究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5、完善、修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6、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7、其它重要事宜。
(三)秘书长办公会议原则每月召开1~2次,必要时可适时召开会议。
(四)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应提前1天通知,会前依据研究事项,牵头负责部门提前做好有关材料准备,送秘书处汇总。
(五)不能出席秘书长办公会议的,必须向秘书长或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五条 理事会秘书负责理事会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的会议记录和整理,并撰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发,并根据签发意见的印发范围报送、传阅。
四、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