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扶贫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洛阳市扶贫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基金会各机构和分支机构。内容包括收入来源、使用范围、支出比例、投资增值、票据管理、计价方式、工资补贴、行政支出、项目运行、管理程序、财务要求等。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1.政府提供的原始基金;
2.组织募捐的收入;
3.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4.投资收益;
5.银行利息收入;
6.捐赠物变卖收入;
7.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一)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二)接受捐赠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三)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1.实施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
2.公益资助项目的宣传、管理费用支出;
3.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和行政办公支出。
(四)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 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第五条 本基金会设财务管理部门。财务人员必须熟知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的规定,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切实加强本基金会资金运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据,登记现金账务,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六条 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办事,坚决抵制违反法规政策、弄虚作假及损害本基金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本基金会财会制度和与本基金会宗旨不符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二、现金管理
第七条 现金开支范围与标准。现金开支包括:
(一)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劳务、志愿者补贴等人力支出;
(二)因公出差必需的差旅费借支;
(三)日常办公及用品购买不能以支票支付的开支;
(四)向帮扶对象发放的慰问金;
(五)秘书长批准的其他现金开支。
现金开支标准:凡本基金会已制定了开支标准,按照本基金会标准执行;本基金会没有制定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八条 现金借款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填写借款单。借款单由借款人填写并注明借款事由及借款数额;
(二)领导审批。借款单经借款人部门主管审批签字后,报秘书长签字批准;对于5000元以上的现金借支,借款单经借款人部门主管审批签字后,由财务管理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再报秘书长签字批准;
(三)借款人执现金借款审批单办理财务借款手续。
第九条 现金报销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限期报销。因公借款,必须在公务事项完成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二)填写凭单。借款人将用于报销的发票粘贴于报销凭证单上。用碳素笔整齐地写明金额、用途,由本人签名,不得他人代签。原始凭证不许涂改;报销的发票中,大写小写金额要一致;发票中报销单位名称有误或印章模糊不清均视为无效发票;收据和往来票证不能作为报销凭证,一律不予报销;
(三)领导审批。借款人执报销凭单,先经财务人员审核,由部门主管审批,再由秘书长核准后方可报销。
三、会计职责
第十条 本基金会会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营利机构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职责,同时根据本基金会实际,确定其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会计应妥善保管“财务专用章”,该印章的使用按照本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会计应认真审核本基金会所有报销原始单据,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把审查关。
第十三条 会计负责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和保管,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安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会计负责登载会计账簿,填制会计报表,保存会计文件。
第十五条 会计负责本基金会的报税工作。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秘书长批准。
四、出纳职责
第十七条 出纳员必须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现金管理规定》的规定要求,办理本基金会各项现金收付业务。
第十八条 出纳员负责管理理事长印鉴章,审存现金、有价证券、空白收据、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必须放置于保险柜中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使用或支取手续。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使用转账支票,经办人在按照规定程序领取转账支票后,可由领用人员实施同城支付。其它支付及现金提取事项,必须由出纳员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二十条 出纳员必须做到“十个不准”:
不准挪用现金;不准私自使用公款;不准超限额库存现金;不准用白条抵库存;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借外单位账户套取现金;不准保存账外公款;不准租借或转让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不准签出空头发票或收据。
五、捐赠款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财产,或以拍卖捐赠物品等方式收到的现金资产,应按照进入本基金会银行账户的实际到账额计算;接收的外币捐赠须建外币账户进行明细核算。捐赠款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本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一)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3.基金会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4.基金会接受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5.基金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指定用于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受赠财产,用于应急的应当在应急期结束前使用完毕;用于灾后重建的应当在重建期结束前使用完毕。
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完毕的受赠财产,基金会可在取得捐赠人同意或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后,将受赠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二)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受赠财产。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第二十三条 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同时,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包括:
1.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社会保险费;
2.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
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3.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
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补贴、劳务费、专家费等;
2.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出。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福利支付标准,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驻会理事津贴支付标准,已经享受退休金待遇的,不再享受本基金会津贴。
行政办公支出标准,参照事业单位列支标准,经秘书长审定后执行。
项目直接运行费用支付标准,参照同期市场平均支付标准和按照实际支出,经秘书长审定后执行。
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误餐费支付标准,参照事业单位相关管理办法,经秘书长审定后执行。
资产管理和处置。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继续履行已经签定的对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进行资助项目的合同。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资产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2.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仅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3.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4.在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保值增值的前提下,要委托和聘请专业理财师进行理财规划和操作,由本基金会和聘请的理财专业人员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委托保值增值理财协议,并聘请专职的投资理财法律顾问全程参与监管。保值增值收益,在按照双方委托投资协议确定的收益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后,计入本基金会投资收益。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1.本基金会中,基金会执行非盈利财务制度。基金会秘书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2.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3.本基金会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监督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对基金会财务报告进行审验核查,有权向理事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等反应情况。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基金会会计、出纳同时负责基金会财务和秘书处财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同时,严格执行秘书长、秘书长办公会、理事会、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及省政府审核备案程序。
1.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实施规模较大的募捐活动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及省政府审核备案。
2.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应当报主管单位审核备案。
3.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应当报理事会审核备案。
4.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应当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核备案。
5.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投资活动和日常财务支出,由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备案。
本基金会秘书处的财务管理和财务收入、支付的程序和审核审定,依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管理程序和要求,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财务部门和人员完成以下事项并报理事会审定
1.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2.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3.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六、审批流程
说明: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秘书长办公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