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扶贫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洛阳市扶贫基金会参照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基金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条 出差必须按规定填报出差审批单,并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
出差审批单在办公室领取,按规定填报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综合部办公室登记。出差回单位后凭审批单到财务部门报账。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1)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2)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四条 住宿费
出差住宿费凭索取的住宿发票据实报销。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 伙食补助费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补助,省级城市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县级市及县级城市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单位不再给予报销。
第六条 参加会议的差旅费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该交通费据实报销。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但油费按实际使用油费金额给予报销。
以上费用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八条 本办法自秘书长办公会通过后实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