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扶贫基金会工作制度
洛阳市扶贫基金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其工作制度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秘书处工作职责;第二部分为秘书处办事制度;第三部分为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 秘书处工作职责
一、总 则
第一条 洛阳市扶贫基金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
第二条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贯彻执行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制定秘书处职责范围内的制度,完善有关规定,建立工作流程。
第四条 秘书处内设综合部、外联宣传部、项目运行部。
二、综合部职责
第五条 负责制定综合部职责范围内的制度,完善有关规定,建立工作流程。
第六条 负责基金会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的管理。
第七条 负责基金会人才需求计划的拟定、员工招聘、员工录用、退(辞)职、退休等工作。
第八条 负责基金会劳动人事、薪酬分配、绩效考核、员工培训等人力资源工作。
第九条 负责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负责文印、印信、收发及保密工作,负责基金会文档、人事档案和声像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公文管理的规范程序,认真审核拟发单位的各项公文文稿,做好往来行文的呈批、注办、催办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公文拟稿和起草各类综合性文字资料。
第十三条 负责基金会会务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基金会日常接待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基金会信息化建设、办公室标准化建设。
第十六条 负责基金会办公设备的管理、验收和交接。
第十七条 负责各部综合月度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基金会车辆的管理。
第十九条 完成理事长或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外联宣传部职责
第二十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制定外联宣传部职责范围内的制度,完善有关规定,建立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全面负责基金会宣传工作。坚持正面宣传扶贫基金会的慈善主张。
第二十二条 负责制定基金会宣传工作计划,抓好协调检查落实。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网络宣传的建设与维护,及时宣传扶贫基金会慈善先进典型。具体负责基金会网站的建设、更新与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做好基金会理论学习的规划、协调和督查工作。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省、市各级相关的政策、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和会议,对重大理论问题进行研讨,不断探索新常态下加强和改进运作慈善基金的新方法、新途径,并及时交流、推广。
第二十五条 协助落实基金会人员学习计划,不断提高基金会人员的理论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 负责对外宣传工作。加强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和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扶贫基金会的慈善理念、所取得的成绩,树立扶贫基金会良好的外部形象,不断扩大洛阳市扶贫基金会的知名度和关注度。
第二十七条 完成理事长或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项目运行部职责
第二十八条 在洛阳市范围内对国家级贫困乡村的扶贫资源,进行扶贫基金项目遴选,建立扶贫基金项目库,并不断分析、完善、补退;
第二十九条 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源配置,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项目进程;
第三十条 项目各阶段控制文档的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十一条 负责组织与项目有关的各项目评审,对项目成果作总结评定;
第三十二条 推行项目管理工具,实现项目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三条 负责项目实施阶段的成本预算、成本控制,辅助项目经理进行项目决算;
第三十四条 监督、管理各项目的质量记录,并对各项目质量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负责《 年度项目管理评审计划》的制定,收集并提供项目管理评审所需要的资料,负责对文件评审后的纠正、预防措施进行跟踪和验证。
第三十六条 完成理事长或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部分 秘书处办事制度
一、领导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集体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
第二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和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和处理基金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在秘书长直接领导下,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和秘书长交办的工作。
二、文件办理制度
第四条 文件指公文、函件等。
(一)收件:秘书处统一收件,登记,呈送秘书长阅示,根据秘书长批示交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业务部门处理。
(二)办理:业务部门根据秘书长或分管领导批示,承接办理有关业务和处理事项。
(三)办结:经办人办理完毕后向主管领导汇报办理情况后将文件归档。
(四)文件归档:秘书处印制文稿,发回经办人校对,盖章发件。留档件送领导传阅后整理归档保存。
第五条 文件处理要及时,做到不丢失不遗漏,严格核对数据、合同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发出件要严格把关,做到符合公文规范,不出差错。
第六条 发文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程序报批。
(一)以基金会名义对外行文和签署合同协议等,由理事长签发或授权秘书长签发。
(二)以基金会名义签发的分合同协议、格式合同等,由秘书长或授权副秘书长签发。
三、劳动纪律制度
第七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应正常上班,有特殊情况需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审批表,副秘书长以上由理事长批准,其他人员由秘书长批准。
四、接待制度
第八条 认真做好公务接待工作。公务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热情周到、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原则上安排在定点饭店就餐。
第九条 必要的接待,由业务部门填写公务申请表交由秘书处处理,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向秘书长提出申请,批准后再行安排。
第十条 领导交办的接待,由秘书处填写公务申请表,由秘书长签字,秘书处安排,陪同人员根据需要安排。
五、宣传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宣传的主要内容:树立基金会的社会形象,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的工作部署,理事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重点工作,扶贫和社会公益项目介绍,号召社会各界参与扶贫的倡议。
第十二条 宣传稿件的拟写主题由理事长或秘书长提出,秘书处或业务部门撰写。
第十三条 对外宣传、挂网的文字、图片及音像等稿件需经秘书长签字后才能发出和上网。
六、印章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经理事长授权秘书处负责管理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并指定专人保管,监督公章的使用;授权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财务专用章,并指定专人保管,监督财务专用章的使用。
第十五条 保管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保证印章保管和使用的安全。除理事长同意外,不得擅自转交他人代管。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单位,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核同意后,两人以上共同前往,方可携带使用。
第十六条 行政公章: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程序报批,经办人要备齐用印所有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财务专用章: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程序报批,经办人要备齐用印所有文件资料单据表格。
第十八条 基金会员工因私事需出具单位证明,由本人填写用印申请表,部门负责人签字,秘书长审批,使用行政公章。
第十九条 已盖章的文件若不能使用,必须交回盖章登记部门注明并销毁。
七、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会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按年度立卷归档。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二十一条 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收集归档。会议文件由会议主办部门收集归档。
第二十二条 本会工作人员在外出学习、考察、调查研究、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等公务活动后,必须将会议的主要文件资料送秘书处归档。
第二十三条 借用档案文件材料需办理借用手续,按文件材料的密级规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 归档范围。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重要的会议材料,含会议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等。上级机关发来的与本会有关的通知、决定、决议、指示、条例、规定、计划、规划等文件材料。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反映主要职能活动的报告、总结、工作计划、规划、策划、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简报。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通过参展、商务谈判及其它渠道获取的样品、画册、音像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任免以及奖励、处分的文件材料,劳动、工资、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基金会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会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以及信访工作材料必须归档。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负责归档资料的统一编号,编制文件材料归档使用的“案卷类目”,标注应简明扼要,并编上条款号。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档案管理并按《会计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案卷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包括定稿、正本和附件。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八、证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证件是指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代码证书(正副本)等基金会活动所需的单位证件及个人证件。证件申办及年审由秘书处办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法人执照及相关证件由秘书处统一管理。财务凭证、发票及有价证券由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证件借用。因工作需要借用单位相关证件原件,须填写公务呈批表,经秘书长同意后,到秘书处办理借用登记手续。需复印单位相关证件,按前述履行手续后,由秘书处复印,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其复印的用途再加盖单位行政印章。
第三十一条 使用证件的部门和当事人,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如证件遗失,应及时向秘书处报告。凡遗失证件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借用当事人或部门承担和赔偿。
九、保密工作制度
第三十二条 凡上级部门发来的秘密文件资料和本会制定的秘密文件,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收发和存档,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传阅。传阅密件应当使用专用文件夹,要有登记签收手续,不得横向传阅,阅办人阅后应及时将密件退回。
第三十三条 借阅、查询密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在机要室内进行,查询人要在登记本上签字后方可查阅。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不得抄录、复印、拍照、录像等。密级文件、资料因工作需摘抄的,要履行审批手续;摘抄时只能抄录有关内容,不得抄录日期和编号。
第三十四条 印制密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密件及印制过程中的安全。必须按批准份数印制,不得多印、私留,印制中的校样、半成品、印板、废品等应当按规定及时销毁,需要保留的U盘、光盘等应当按密件管理,妥善保管,密件印好后,应当及时送到交办单位。
第三十五条 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印,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须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需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三十六条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人所掌握的国家、单位秘密,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国家、机关秘密。需要对外提供涉及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秘密,经办人应向理事长或秘书长请示报告。严禁在无保密装置的有线、无线电话、计算机及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
第三十七条 本会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必须加强管理,并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的学习。
第三十八条 工作所用的U盘、计算机及维修计算机须由秘书处严格把关,存有保密数据和文件的U盘一律不得带回家或部门相互借用。
第三十九条 半年检查一次保密工作情况,对问题严重的部门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严格控制各项国家秘密和知悉范围,因工作需要扩大知悉范围的,须经领导批准。
十、车辆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基金会现有车辆为 ,由综合部负责车辆管理,同时建立相应的管理登记制度;
第四十一条 车辆的使用为基金会公务使用,不得用于个人私用。
第四十二条 车辆使用前由使用部门(使用人)向理事长或秘书长报批,经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综合部方可交车,并交代车况和注意事项;如无法提前报批,应于收车后及时补报;综合部及时填写《洛阳市扶贫基金会车辆使用登记表》。
第四十三条 车辆驾驶员执行任务时,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定,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
第四十四条 驾驶员应爱惜车辆,及时掌握车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综合部,防止出现大的问题影响正常使用。
第三部分 人事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洛阳市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稳定基金会员工队伍,吸引行业内优秀人才,培养员工忠诚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基金会发展目标及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的正式签约员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薪酬是指,基金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等直接货币报酬和以各种间接货币形式支付的补贴。
第四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本制度管理。
二、聘 用
第五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六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涉密人员需另外选拔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七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试用人员试用期最短为三个月,如工作不适应岗位要求,可延长半年,最长延长至一年。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期的基本工资,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聘用的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可以无试用期。
第八条 新聘员工,经秘书处考核,由基金会秘书长提出聘用建议,报理事长会议同意后聘用。
三、管 理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综合部负责基金会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十条 基金会内设部门及分支机构、子基金管委会负责人任用,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后任命。
第十一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基本知识、基金会性质及工作流程、基金会章程及制度、本岗位业务知识等。培训由秘书处负责。员工试用期间,由秘书处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试用期间的工资由秘书长提出建议,报秘书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恪尽职守,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2.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
3.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4.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5.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三条 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
1、试用考核:基金会聘任员工试用期满,由秘书处组织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秘书长提出录用建议和聘任岗位、薪酬标准建议,报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正式聘用。
2、平时考核:由秘书处根据第十一条的内容,制定出具体考核办法,报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执行。
3、年终考核: 每年年底,由秘书处组织对基金会正式员工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考核结束后,由秘书长对考核结果提出意见。报理事长会议批准。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当年度考核为称职及其以上者,可由秘书长提出奖励意见,在基金会有条件的情况下,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当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者,由秘书长提出解聘或辞退意见,报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规定履行手续。
第十六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基金会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十八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
第十九条 基金会对被辞退及未获续聘用的员工,依据劳动合同规定,在其辞退或离职的下个月为其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及相关公、私费用。
四、工资待遇
第二十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可参照洛阳市政府购买服务性岗位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也可由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等员工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说明: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本制度自秘书长办公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