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扶贫基金会党建联络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洛阳市扶贫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切实加强工作管理,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党建联络员条件
第二条 党建联络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三条 党建联络员要熟悉党务知识,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
第三章 党建联络员工作内容
第四条 帮助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开展基金会的党建活动。
第五条 及时把上级的会议精神、领导讲话传达到基金会,为基金会第一时间落实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 发挥联络人的作用,加强协调,上下沟通,及时掌握基金会工作情况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第七条 基金会有条件成立党组织时,提出基金会党组织建设的合理化建议,对基金会党组织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以适当的方式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第四章 党建联络员变更
第八条 对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重新确定联络员的,必须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备。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洛阳市扶贫基金会所有。
第十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9年5月22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洛阳市扶贫基金会
201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