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的规定,爱心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税收上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
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公益性捐赠:
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个人捐赠: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