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法律保护。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也明确指出,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这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对于平等保护农村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防止出现“两头空”的权益受损问题。
如果村民自治侵害了妇女权益,应该如何纠正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检察官)